《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首次将风险防控贯穿采购全过程,政府采购合同的风险管理放在了突出位置。那么,在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哪些重要事项需要注意呢?
合同管理关口前移到需求管理环节
福建省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认为,订立合同并完成履约是政府采购的目的和结果。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采购公告到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第二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并履行合同。不过长期以来,我国重视第一阶段采购过程,而忽视第二阶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合同管理风险注意不够,加上市场信用跟不上,导致履约质量打折、变脸,影响了整个政府采购的绩效和公信力。在陈妍看来,22号文对合同风险管理进行明确规定是非常大的进步。
22号文第二十五条明确,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该条还规定了四类重点项目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雨晨提醒,22号文的这些规定要求采购人在达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第一阶段开始之前,提前预判整个采购项目做下来,从发布采购公告邀约开始,供应商响应、专家评审,到签合同、公开信息、履行合同,有可能出现哪些影响采购执行的问题。比如,项目进行中,供应商会不会提出质疑投诉?如果有质疑投诉,可能针对哪个方面?应该怎么办?耽误了时间怎么办?单一来源公示阶段,可能有人提出异议,怎么办?谁来负责解决这个问题?有可能对项目执行产生多大的影响?“尤其是一些部分拨款、部分依靠采购人经营收入配套的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营状况恶化,没有后续资金,项目怎么办?合同执行中受到国际供应链的影响,有一种特殊产品有可能突然断供。如果断供怎么办?这几年国际形势风雨变换,必须得有一个预判。”朱雨晨告诉记者,“现阶段政府采购合同风险多种多样,对各种风险有一个预判的话,可以设计几套应急方案,尽可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确保采购绩效。”
用合同规范履约
22号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还规定: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认为,这可以堵住了政府采购尾端长期存在的漏洞。王可告诉记者:“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采购文件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条款的编制很重视,但是对采购文件的合同文本以及签订的合同条款并不重视,存在合同条款粗糙,与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相关内容不一致,约定的付款方式与采购文件确定的不一致,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价基础上再给予优惠,低于中标、成交价签订合同再签订补充合同等突出问题,使得前面的采购流于形式,履约验收失去了根据,也存在滋生腐败的风险。”
那么,采购人如何加强政府采购合同风险管理呢?朱雨晨认为,在风险审查阶段,采购人应增强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意识。如有条件,可安排专人或者寻求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对于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标准及要求,重点关注合同文本与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一致性,堵住履约阶段货不对板的漏洞。